治理达标:
经治理后气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Ⅱ时段规定的排放要求。
(1)有机废气:
适用于机械、电子、化工、医药、轻工、印刷、造船、电器等行业处理集中排放有机气体或有机溶剂。 有机气体和有机溶剂的种类包括是下列一种或几种混合溶剂:
芳香族类: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 ;
酮类:丙酮、环已酮、甲乙酮等 ; 酯类: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乙酸甲酯、香蕉水等 ;
醇类:甲醇、乙醇、丁醇、异丙醇等。
(2)恶臭气体:
污水、垃圾等场所收集排放的臭气,如硫化氢、氨、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苯乙烯等臭气。
(3)高温废气
有机及无机废气通过高温燃烧、烘烤后,裂解成的小分子结构物质;塑料、化纤等高温加热后产生的物质成分复杂、微量,异味大的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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