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无动力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生活污水首先进入厌氧消化池,污水中的悬浮物沉降下来成为污泥,污泥通过一定时间的自然发酵,有机物得到降解。
一、科学编制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各区、县要根据乡镇总体规划、新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辖区内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规划应以加强改善场镇周边及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统筹考虑乡镇和农村现状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布局、规模、标准等。科学安排规划范围内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需求强烈、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6年10月底前,各区、县要编制完成辖区内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二、 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农工办、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等前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环节的审批效率。同时各区、县要根据污水量、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合理选择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便于后期运营管理。
(二)优先开展管网建设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区域必须进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要逐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乡镇和农村污水收集率,确保新建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75%。到2017年12月底前,全市新建改造乡镇污水管网达到300公里,逐步形成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
(三)及时跟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区、县在开展污水管网建设的同时,要及时跟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要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46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4万吨/天,全市一级场镇要实现污水处理厂全覆盖。要加快新村聚居点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完成2015年第一批50个示范点的基础上, 2016年要新建并投运150个农村污水处理示范站点。到2020年前,要逐步完成对处理能力不足、不能达标排放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沿江、河、湖泊、水库等敏感区域周边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优化整合,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兴泸集团、泸天化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分别与市外投资企业组建合资公司,自筹资金对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依法进行统一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与合资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将辖区内乡镇、农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合资公司。区、县财政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自行组织资金,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期向合资公司支付污水处理厂(站)、管网建设运营费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多渠道筹措建设运营资金
(一)严格污水处理费收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建制镇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吨的原则,按定价程序制定污水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并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二)加大市级财政投入。市财政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对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费用,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按期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由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吨/天(含1000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设计处理能力为500吨/天(含500吨)至1000吨/天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设计处理能力为500吨/天以下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实际处理水量达到目标要求且达标排放的,由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及运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按期完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补。
(三)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各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要结合现有的污水处理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小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等渠道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力度,力争开辟新的资金争取渠道。